关于对导游员处罚情况的通报
各区县旅游局 (委 ),黄山管委会计财处 ,市导游服务公司 ,市直各旅行社 :
现将 2009年 1月 1日以来,黄山市旅游委员会对导游人员的处罚情况通报如下 :
一、导游李××、郑××,通过为游客调换房间,赚取换房差价 90元。这种行为违反了《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不得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之规定,依据该条例第二十四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 1000元以上 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市旅委对李××、郑××作出了处 8000元罚款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90元的行政处罚。
二、导游栾××,通过缩短游客景点路线,赚取路线差价 168元。这种行为,违反了《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不得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之规定,依据该条例第二十四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 1000元以上 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市旅委对栾××作出处 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特此通报
黄山市旅游委员会
二○○九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