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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各级质监所接受同级旅游局的领导和监督;旅游局对其质监所在委托范围内的工作承担法律责任。各级质监所同时接受上级质监所的业务指导。
   2.国家旅游局负责制定全国质监所工作的规章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根据国家旅游局制定的规章制度,制定本地区的具体规定。各级质监所根据质监工作的规章制度开展工作。
   3.各级质监所要及时处理受理的投诉;对于不属委托授权范围的投诉案件,要在七日内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4.各级质监所对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赔偿决定,由旅游局负责人核准。
   5.各级质监所进行市场检查和行政执法,必须获得依法授权或委托。

   6.各级质监所对于重大疑难案件,可以建立专家咨询制度。
   7.各级质监所要根据委托授权的职责范围,建立健全内部工作制度。
   8.各级质监所实行所长负责制。质监所所长由旅游局党组任命。各级质监所所长的任命要向上一级质监所备案。质监所配备的质监员要逐步实行资格考核认定,质监员的培训、考核和资格认定由国家旅游局有关司室会同质监所组织实施。
  四、其他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旅游局 1995年 7月 1日下发的《全国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机构组织与管理暂行办法》 (旅管理发〔 1995〕 123号 )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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