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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上海112日电  (记者巨云鹏)《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本市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意见》日前印发,提出要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杜绝随意检查、违法检查,防止重复检查、多头检查,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助力打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

意见明确,要优化涉企行政检查职权行使,明确涉企行政检查范围、厘清涉企行政检查主体职责、明确涉企行政检查事项和标准、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裁量权行使、制定涉企行政检查计划。同时要求,涉企行政检查计划应当报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和上级行政执法主体备案,各级行政执法主体经备案的年度行政检查计划,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向社会公布;还要加大涉企行政检查统筹力度,推行“综合查一次”制度,同一行政执法主体对同一检查对象实施多项检查的,原则上应当合并一次进行。

意见要求,要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实施,完善涉企行政检查实施方式、优化触发式行政检查流程、规范现场检查程序;还要求行政执法主体应当拓展应用场景,综合运用非现场检查方式,研判检查对象守法情况,主动发现和识别违法违规行为及线索,助力精准检查,减少现场检查。

意见还提出,上海市级行政执法主体可以探索建立本行政执法领域“风险+信用”的分级分类涉企行政检查模式,对检查对象进行综合评价,实施精准检查。同时在涉企现场检查过程中,推行应用“检查码”,并建立涉企行政检查强制登记制度。行政执法人员进入检查对象生产、经营、管理等场所开展现场检查时应当亮码,检查对象可以通过“检查码”核验检查信息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并对检查情况进行评价。

《 人民日报 》( 20250113 10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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