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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北京218日电  (记者林丽鹂)为加强经营主体登记档案的规范化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登记档案,便利经营主体跨区域迁移,市场监管总局和国家档案局日前联合制定出台《经营主体登记档案管理办法》,将于320日起施行。

办法涵盖登记档案管理总体要求、档案收集与保管、档案信息化建设、档案迁移、档案查询与利用等内容。

办法规定,登记档案管理坚持统一标准、分级管理、集中保管原则。并对登记档案的归档范围、立卷标准、存储要求、管理制度、保管期限等作出规定。明确经营主体存续期间,登记档案应当持续保存,经营主体注销后,登记档案保管期限一般为20年,登记机关应当定期对保管期限届满的登记档案的保存价值进行鉴定,决定予以销毁或者移交给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永久保存。

办法完善了登记档案迁移管理制度,着力提升迁移便利度。明确经营主体向迁入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迁入登记档案,无需在迁出地重复提出申请;迁入地、迁出地登记机关要做好对接和档案移转,不得限制、妨碍登记档案迁移;要求持续优化迁移程序,推行登记档案迁移网上办理,明确迁入地登记机关可以通过网络调阅登记档案的,迁移期间经营主体可以直接在迁入地办理登记业务。

根据社会实际需求,办法扩大登记档案查询主体范围,并明确各类主体申请查询时需要提供的材料。鼓励登记机关加快推进登记档案电子化,提供互联网自助查询、下载服务。办法还要求归档时应当对涉及个人身份信息的页面进行专门标注或者处理,做好个人信息保护;明确登记档案信息实行实名查询;查询下载的登记档案数字化副本逐页标注查询人员相关信息水印标识,防止被非法利用。

《 人民日报 》( 20250219 02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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